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化部《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网络内容审核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司自审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自审工作由公司自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 自审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机构,由 2 名成员组成。其中,设主席 1 名,由公司总经理熊鑫担任,全面负责公司自审工作;设委员 1名,由公司技术总监林江担任,负责文化部及各级文化主管机关自审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的具体执行和落实。
第三条 自审委员会所有成员均应参加市文化厅举办的培训,并取得其颁发的《内容审核人员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条 自审委员会所有内容审核工作人员,均应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文化部与各级文化主管机关对网络自审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能够独立表达审核意见,保证公司研发过程及所有运营内容与运营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并独立保管自审工作档案(保存期限从自审流程结束时起不少于 3 年)。
第五条 自审委员会所有内容审核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应当组织 1 次公司研发、市场及运营等业务部门人员进行自审制度培训。此外,自审委员会成员均应自觉跟踪学习文化部及各级文化主管机关发布的各类通知及规定的精神,并主动、及时地传达和落实。
第六条 研发过程及与市场化相关的所有运营内容与运营行为均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运营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网络赌博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公司不得提供虚拟货币兑换成实物或法定货币的任何渠道。
第九条 营销方案中所有内容均应真实、有效,无夸大或虚假宣传,且营销活动的合作方及其承诺贡献的资源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违法或侵权情形。
第十条 未经任何第三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授权,运营内容及运营行为均不得使用他人受相关法律保护的图片、照片等作品,以及商标等,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知识产权权益。
第十一条 所有在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及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或备案前,均应经自审委员会事先审查通过,之后进行正式上报。
第十二条 自审工作,由相关业务部门于报审前主动提出自审申请而启动,自审委员会委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化部等各级文化主管机关对网络内容的各项管理要求,在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完整的初审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发现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应签发初审意见,并要求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相关业务部门应于初审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修改工作,并再次提交自审委员会委员进行初审,经审查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的,签发《自审报告》,经自审委员会主席审批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上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及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或备案。
第十四条 研发结束后且公测或正式上线运营前,自审委员会应再次对运营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端、公司官网、官网、公司经营资质标识、适龄提示以及实名注册系统等,经自审合格后方可正式上线运营。
第十五条 正式上线运营后,如运营行为可能涉及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或敏感政治因素的,运营行为负责人应在有关运营行为的策划方案确定后,且至迟应于策划方案执行启动前,及时填写《自审申请表》,按本办法规定启动公司自审流程。
第十六条 《自审申请表》中应详细说明计划运营行为的具体内容、策划与创意,策划样稿及截屏,以及其它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及信息。
第十七条 自审委员会委员应于收到齐全、完整且符合要求的自审申请文件及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就申请审查事项予以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应一并填写初审意见,报自审委员会主席进行复审;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填写初审意见,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经审查合格的,方可上报自审委员会主席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自审委员会主席应于收到初审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经主席签字确认的《自审报告》为自审委员会终审意见。
第十九条 如申请自审的运营行为系公司将定期举行的常规经营行为,且首次自审流程结束后,未增加任何应予审查内容的,或运营行为不涉及法律法规、有关政策或敏感政治因素的,相关运营行为的负责人于次月 15 日前,经逐级签署确认后交由自审委员会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 有关运营行为的自审工作,可事先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待公司内部最终意见确定后,再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并完成线下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自审委员会委员应于运营行为初审完成后,填写《自审报告》,经自审委员会主席复审通过并签署后予以确认。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自审报告》给予的相关建议,结合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予以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自审委员会审查完毕后,对运营内容或运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仍不能进行准确判断的,应由自审委员会向市文化厅申请行政指导。经市文化厅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自审要求的,批准实施;经审查不符合相关自审要求的,应在限期内按照市文化厅的指导意见完成修正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审批通过后的《自审申请表》原件应提交自审委员会存档,自审委员会应在该申请表复印件上签收,并交由业务部门自行保存。因运营行为未经自审委员会审批所导致的全部责任,应由运营行为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自审委员会将建立每周定期巡查制度,具体由委员会 2 成员轮值负责巡查公司官网、官网及其他相关运营内容或运营行为,并于当月结束前出具巡查月报,经自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自审委员会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相关业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合理的修正建议;相关业务部门应在收到自审委员会电子邮件后,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修正,并将处理结果或计划反馈给自审委员会;自审委员会将根据业务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再次核实,如修正未达到自审要求的,将再次要求业务部门限期完成修正,直至符合文化部及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自审委员会成员在自审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之规定,切实履行审查义务的,由公司参照员工手册之规定,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1-3 次;如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声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由公司给予记过处分;遭受记过处分 3 次以上(含 3 次),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员工奖惩制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审委员会成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承诺提请市文化厅依法注销其《内容审核人员证书》:
(一)连续 2 年未按规定参加后续培训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经自审委员会通知修改后,研发或运营人员拒绝修改或在审查通过后擅自予以恢复相关违法违规内容的,按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予以记过处分;遭受记过处分 3 次以上(含 3 次),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员工奖惩制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运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市场等部门)在运营行为实施过程中,应主动对运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动态监测,对运营人员未按本办法之规定履行动态监测义务的,由公司参照员工手册之规定,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如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声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由公司给予记过处分;遭受记过处分 3 次以上(含 3 次),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员工奖惩制度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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